【活動報導】因果業報:佛的對話與善巧方便

【活動報導】因果業報:佛的對話與善巧方便

  • 會議資訊
    • 活動名稱:因果業報:佛的對話與善巧方便
    • 講者:元智大學通識教育部.關則富教授
    • 主持人:法鼓文理學院佛教學系系主任.鄧偉仁副教授
    • 時間:2023/10/25(三)15:00-17:00
    • 地點:法鼓文理學院GC103階梯教室
    • 會議形式:實體
    • 主辦單位:法鼓文理學院佛教學系
    • 合辦單位:中華佛學研究所
    • 撰寫者:法鼓文理學院佛教學系碩士生.林聖詠

「因果業報」應是佛教徒耳熟能詳的教說,其影響所及,乃至民間均有以此為標榜宣傳者。早期佛教如何定義暨闡明此間意涵,需上溯原典,方能辨明。

講者首先從一部涉及佛教業報論的疑偽經對社會及教界的影響談起,曾在臺蔚為流行的《佛說三世因果經》以「佛說」二字包裹宿命論思想,線性回推以證成──「今生有情個體所感召的不可愛果,必然來自前生所作的惡業」,此種說法業已遭到政府明文呼籲禁止宣傳。本講會即述介早期佛教經典所載「因果業報」的相關文段,藉此托出佛教業論的全貌,並藉此反思若干積非成是的古今曲解。

首先進行基本定義──「業」 (S. karman / P. kamma / ENG. Karma),其動詞字根為 kṛ (作、行為),基本意涵指「行為」。然則檢契經(詳見《增支部》六集第63經、《中阿含經》第15經)可知,佛陀曾對「業」進行簡潔、切要的精準定義,即「有情善惡動機的意志」;在或善或惡的意志推動下,藉身口意造作種種行為,即所謂「造業」。造業必然(於三世)感果,即所謂「報」(S. P. vipāka)。此即「業、報」的清楚定義。佛教業報論的幾個特殊之處在於:

第一、雖然文例不多(可參《中部》第135經、《增支部》四集第197經),但佛陀確實以業解釋世間的種種(壽夭窮通)不平等現象,而不同於一神教主張尊祐論。如佛陀曾概括性地陳述:殺生將感生地獄趣報,縱生人中亦得短命報;反之,若離殺生則得長壽報。承此思考脈絡,可以追問:依佛陀的觀點,一切幸與不幸均可歸因於故業?檢《增支部》三集第61經,佛陀曾批評宿命論者「缺乏精進的念頭,沒有『此應作、此不應作』的心念」,明確指出其缺陷在於只能被動接受命運的擺佈,而沒有奮起自我改進的積極動機。

第二,某些人深信這樣的說法(甚至認為是佛教的說法):承受痛苦是好事,因為可以消除業障。《中部》第101經曾載,佛世時尼揵(即耆那教出家人)就主張這種「苦行消業,畢故不造新」的說法。佛說彼等非但不是消滅過去業,反而是於現世作苦。又參《中部》第14經,可知佛陀雖主張有過去世、有業、有報,但反對盲目相信一切都來自過去所造的業。

既然不應以宿命論理解有情現前的業報相狀,即應述及本次講會第二核心重點──早期佛教認為,面對業報,應「明察因果」。此如《相應部》第36相應第21經中,佛解答遊方者尸婆的疑問,表示自己明確反對某些沙門、婆羅門將現前所承受的果報通通都歸因於業,並批評這樣的說法違背說話者本身的所知與世間人共許的常識。進一步,世尊則舉出苦受之所以產生的八種原因──如身體中的膽汁、痰、風等不調,乃至受他人攻擊,不小心讓自己受傷,業報所感等,不一而足。而起於業報之苦,僅占此中八分之一的機率。

在這些文段中,吾人可以清楚看到佛陀應機設教的善巧方便。最顯著者,莫過於《相應部》第22相應第94經,佛自陳教化有情的態度與行為是「隨順世間而不與之爭論」。具體看來,如《增支部》三集第65經載,佛曾對無信仰者以經濟主義、實用主義鼓勵彼等以自身所具備的經驗與知識,論證貪瞋癡對自身造成的傷害,從而讓聞法者出於人性趨樂的習性,而自然選擇道德生活。佛陀甚至表示,假設沒有後世,即此現世無貪瞋癡的行為,當下就能獲得安穩。

最後,吾人是否應論斷他人的業報?依《增支部》三集第76經,有情之所以繫屬於三界內的某一界,確乎可說這是出於該有情具足某一界的「業」所致,世間雖如是受業網牽纏,但業報是不可思議的,惟聖者可依天眼見之(分別參《中部》第4經、《中部》第27經、《增支部》三集第58經等諸經);若愚癡無聞凡夫就此加以思索,將導致瘋狂、苦惱的苦果。(見《增支部》〈四集〉第77經)既不應加以思索,那麼亦不應對自身及他者的因果業報加以論斷,此舉不啻徒增困擾,有害無利。

綜上所述,站在早期佛教的立場,不應以「業」將苦難及不公不義合理化。而佛法也肯認社會上各式讓人離苦得樂的機構或職業。更且佛教徒應避免使用「業」作為逃避的藉口,應有明察因果、決斷善惡的眼光與精進力。上來為演講內容之紀要。

講會主持人鄧偉仁副教授回應:首先,佛教的因果業報論迥異於宿命論,肯認個己的自由意志在倫理規範中的價值,避免了倫理指導的失效。吾人也可以進一步思考:倫理規範如果要有意義,自由意志是否是必要條件?其次,一如講者所言,面對一類「以業解釋境遇」的經典,恐怕不適宜當作個人境遇的解釋,而應理解為「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的通則闡明。若曲解佛教的因果業報說,將形成宿命論式的觀點,乃至合理化社會的不公義現象,因此可思考:何種狀況下適合使用業報說,何種情況不適合?第三,早期佛教中沒有明確的「共業」觀念,如何理解「天災的產生是由共業所感」之說?第四,大乘經論中,有所謂「為救諸善人殺一惡人」之說,乃至權衡利弊之下,可以破犯「性罪」,又該如何看待?

針對共業問題,關教授指出《增支部》中有類似記載,雖然文本中確實沒有明確的「共業」字眼。另外,針對以善動機行惡行一事,則提醒應謹慎分疏最初動機與行為時意志的差別。

現場討論熱烈,如本校博士生智諦法師舉出經律所載諸多倫理衝突的案例,鄧副教授則回應,這可讓人重新思考因果業報理論在倫理學的範疇是更多傾向機論或是效益論。最後,一如本校蔡伯郎副教授回應:「正確解讀佛典中的業報理論,可避免因錯解帶來的憂苦。」本次講會透過關老師簡明扼要的徵引與解釋,與會大眾將對早期佛教的因果業報理論有更清楚的掌握與隨之而來更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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